北京除了牛栏山二锅头酒厂,红星二锅头酒厂,还有一家生产永丰二锅头酒的厂家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大兴区瀛海工业区。河北保定京府酒业有限公司是北京京府酒业有限公司在保定的生产企业,位于保定市徐水区,北京京府公司负责包装销售。北京二锅头酒公司发现北京京府公司在销售二锅头酒过程中使用了类似北京二锅头酒的包装。随后,北京二锅头酒公司起诉北京京府公司及其关联销售公司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保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万元。为啥法院只赔了10万元的赔偿呢?
北京二锅头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的改制企业,前身是1949年10月国营北京大兴酒厂。“方瓶永丰二锅头”是北京二锅头公司开发的主打产品。北京二锅头公司“方瓶永丰二锅头”独特的包装设计属于特有的包装、装潢。2015年1月10日,北京二锅头公司委托超彩公司设计北京二锅头(出口小方瓶)标贴包装,设计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北京二锅头公司。2017年8月29日,北京二锅头公司就美术作品“北京二锅头”申请美术作品登记并取得“国作登字-2017-F-00387067号”登记证书。该登记的美术作品即为“方瓶永丰二锅头”瓶贴。
北京二锅头公司“方瓶永丰二锅头”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属于知名产品。保定京府公司生产的二锅头酒使用的瓶标设计与北京二锅头公司所使用的瓶标如出一辙,抄袭和复制了北京二锅头公司在先权利。
北京二锅头公司发现在吉林省松原市的一家超市销售的“京府北京二锅头”涉嫌模仿北京二锅头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等。酒瓶“京府北京二锅头”标贴中标明的厂家为北京京府公司、生产者为保定京府公司。北京二锅头公司发现在拼多多网站中的“某网店”店铺中也在销售“京府北京二锅头”,销量达202.85万元。该店铺经营者为京发昌茂公司。该产品“京府北京二锅头”标贴中标明的厂家为北京京府公司、生产者为保定京府公司。
北京二锅头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北京京府公司、保定京府公司、京发昌茂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北京二锅头公司“方瓶永丰二锅头”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京府公司、保定京府公司、京发昌茂公司共同连带赔偿北京二锅头公司30万元(包括维权合理费用2万元)。
北京京府公司、保定京府公司辩称:北京京府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保定京府销售该产品亦无过错,均不侵权。
通过比对两家二锅头酒的瓶贴,均为无色透明方形玻璃瓶装,金属拉环密封瓶盖,圆形瓶盖顶部文字均居中且有麦穗图案衬托,瓶口均有无色透明塑封包装,塑封包装两侧均有粉色封口贴;二者瓶贴正面均有字体较大的白色“北京二锅头”文字,底色均为蓝色;二者瓶贴正面均印有品牌图标;二者下部底色均为米黄色,二者瓶贴右侧均标注有“生产许可证号”“地址”“执行标准”和二维码等信息。从瓶体形状、瓶贴上文字、颜色、各部分元素布局排列上比对,二者大致相同。
法院认为,综合考虑北京二锅头公司对涉案“方瓶”酒的销售时间、区域,广告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法院认定“永丰牌”二锅头(方瓶)酒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永丰牌”二锅头(方瓶)酒使用了方形透明酒瓶、拉环式塑封瓶盖,瓶贴用色鲜明且设计独特,这种包装、装潢具有较强显著性,通过北京二锅头公司的广泛宣传和使用,能够美化商品并起到识别作用,故该包装装潢可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根据前述比对,涉案被控侵权二锅头酒使用了与北京二锅头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永丰牌”二锅头(方瓶)酒极为近似的包装、装潢,极易造成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北京二锅头公司的商品。北京京府公司、保定京府公司作为涉案二锅头酒的生产、销售者,对北京二锅头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永丰牌”二锅头(方瓶)酒及其包装、装潢理应知晓,但仍然生产、销售与“永丰牌”二锅头(方瓶)酒包装、装潢近似的二锅头酒,客观上容易引人误认为系北京二锅头公司产品或者与北京二锅头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北京京府公司、保定京府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将结合北京二锅头公司及“永丰牌”二锅头(方瓶)酒的知名度、销售价格、北京京府公司、保定京府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及情节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法院判,北京京府公司、保定京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永丰牌”二锅头(方瓶)酒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京府公司、保定京府公司赔偿北京二锅头酒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
北京京府公司坚称侵权产品与北京二锅头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存在显著区别,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二审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北京二锅头公司 “永丰牌”二锅头(方瓶)酒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且该包装装潢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涉案侵权产品与“永丰牌”二锅头(方瓶)酒的包装形状、图案、瓶贴及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将其使用在酒上,易使公众认为使用涉案包装、装潢的商品与北京二锅头公司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不正当竞争。2023年1月1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北京京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锅头实际上是白酒的一种酿酒工艺,所以在北京和河北的一些白酒厂家都对外以二锅头名义命名销售。各家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取了不同名字比如“牛栏山”,“红星”,“永丰”等,结合不同的外观设计专利,酒瓶设计和包装形成了不同的标识。一般消费者在购买二锅头白酒时不细看包装很难发现生产厂家是河北企业。所以,市场上北京二锅头白酒被误认为都是北京生产的问题客观存在。
北京京府公司能够在保定生产二锅头白酒也是具备相关的白酒生产工艺技术,取得了一些二锅头白酒的商标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此次,北京二锅头公司仅仅是抓住了“永丰牌”二锅头(方瓶)酒瓶贴和包装、装潢被京府公司模仿或者冒用。当然如果细看商品的生产厂家能够区分是北京生产的北京二锅头,还是保定生产的北京二锅头,但是多数消费者在购买时老远看到酒的包装和形状就做出了判断,一般不细看生产厂家。而瓶贴包装上的生产厂家字体又不是很大,容易被忽略。
这起案件判决赔偿损失10万元是比较低的,实际上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从事商业活动一定要诚信经营,模仿或冒用企业商品商标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或者作引人误解的宣称,在侵犯知识产权的同时,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面临高额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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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家酒厂生产“北京二锅头”,不是北京生产的,赔了10万元查看地址:https://www.dixiangxunyuan.com/news/692.html了解知识。